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inav
inav
inav
inav
inav
inav

教育信息公开指南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果洛州教育局(以下简称州教育局)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果洛州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专栏(http://jyj.guoluo.gov.cn)上查阅。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州教育局按照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权限的规定,公开本机关制作的或者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州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采用主题分类方法,包括一级类目、二级类目两个层次。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1.州教育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州教育局机构设置、工作职能、办公地址(含各直属单位)、联系方式以及局领导分工等内容;

  3.全州教育发展规划、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全州教育发展年度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程序、期限以及办理结果;

  6.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以及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7.州教育局年度部门预算、决算以及“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8.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9.州教育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0.全州重大教育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1.教育招生、学生资助、创业就业、教师招录等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规定;

  12.全州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3.州教育局干部人事任免、人员招录情况;

  14.教育系统全州性表彰奖励的有关情况;

  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信息具体内容详见《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2020年)》(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形式

  1.青海省果洛州教育局门户网站

  青海省果洛州教育局门户网站开设政务公开专栏(http://jyj.guoluo.gov.cn),公众按互联网网址登录后,通过目录的引导,查找青海省果洛州教育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2.“果洛教育”官方微信

  “果洛教育”官方微信及时准确地发布全省教育工作重要政务信息,州教育局公开发布的政策文件及解读,为公众了解果洛教育工作提供便捷渠道。微信用户可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搜索公众号“果洛教育”加为好友。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应当采用在线填报、电子邮件、信件、传真、当面申请等形式在内的书面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果洛州教育局教育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果洛教育局门户网站在线填写或下载填写。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或证明文件。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在线平台、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通过在线平台提出申请的,请在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频道“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通过电子邮件提出申请的,请从教育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发送至受理邮箱(glzxxh2021@163.com)。申请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或电子邮箱服务器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在教育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填写后寄送至受理机构。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以邮寄信函方式提交申请的,受理机构签收之日为申请时间;以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受理机构在实际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确认,确认之日为申请时间;未提供联系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待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计算期限。

  3.当面申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受理机构应当让申请人当面填写《申请表》。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相关处室代为填写。

  4.填写要求。为提高工作效率,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项信息,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申请人需准确填写表格中联系电话、地址、邮箱,以便回复。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口头、电话、短信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处理

  1.审查。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对申请的要素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素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要求申请人补正后重新提交。

  2.受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属于我局受理范围,予以登记受理。需补正的申请在重新提交并通过审查后计算申请时间。

  3.答复。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从申请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本机关将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提供;

  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本机关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答复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其他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制定的《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青财综字〔2017〕419号)文件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为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办公地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甘德路38号。

  办公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

  联系电话:0975-8382122

  电子邮箱:glzxxh2021@163.com

  邮政编码:814000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0975-8382279,传真:0975-8383542,办公地址:青海省果洛州玛沁县甘德路38号。,邮政编码:814099,接待投诉时间:国家法定工作日时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请点击左面的条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公布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协商、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本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九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二十六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三十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九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能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十四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四十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第四十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五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五条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执行。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规定公开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请点击左面的年度

年度报告(2020)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要求,由青海省教育厅编制。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并附相关说明和指标统计附表。

  一、总体情况

  2020年,青海省教育厅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要求,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

  (一)认真做好信息公开

  严格落实“五公开”要求,及时通过厅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开发布教育预决算、教师考试招聘和职称评聘、教育项目建设、人事管理、教育工作动态、考试招生入学、教育扶贫、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等重要内容。2020年全年共发布信息2147条,其中政务动态信息236条、通知公告信息60条、网上公示信息42条、其他信息1809条。认真落实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要求,对我厅印发的5份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进行了政策解读,并在门户网站公开。全年承办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共计55件(其中省人大建议18件,省政协提案37件),及时将办理结果上网公示,实现了办结率和满意率100%的目标。持续做好网络理政工作,共办理答复人民网(书记信箱)21件,省长信箱28件,厅长信箱181件,12345政务服务热线63件。及时关注教育类舆情信息和热点问题,针对全省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教育扶贫工作、大学毕业生就业创业、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教师考试招聘及职称评审、学生考试入学等教育热点敏感问题,认真落实舆情收集、研判、回应等工作,及时做好政策宣传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共识、提振信心,全年办理教育类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40条,召开新闻发布会9次。

  (二)着力完善制度体系

  持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系,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省教育厅工作实际,制定出台《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青海省教育厅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青海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0年)》,围绕做好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强化权力监督、聚焦政策落实、优化服务功能、提升工作质量等内容,对政务公开工作作了安排部署。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新职能,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省教育厅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政务服务职责,更新完善省教育厅权责清单,由之前的79项压缩到现在的53项。依法公开各处室和各单位职能(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等),动态更新发布《省教育厅主动公开事项目录》,全面公开法定主动公开信息。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调整优化对各处室(单位)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通过考核机制倒逼各处室(单位)加大政务公开工作力度。

  (三)提高信息发布水平

  利用开展重大工作任务或出台重要政策文件等时机,及时做好信息发布、政策解读等工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省教育厅参加省政府组织的5场新闻发布会,全方位解读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全省校园疫情防控动态、防控措施、防控指南等信息,以权威信息引导社会舆论和群众预期,全省大中小学春季学期在全国率先开学复课。认真做好《青海教育现代化2035行动纲要》《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方案(2019年—2022年)》《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海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青海省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劳动教育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以及民办幼儿园纾困、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等困难群体就业帮扶等政策的解读工作,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满意度。不断拓展渠道、丰富形式,积极发挥门户网站、电视、报刊等媒体平台作用,综合运用视频、图片、表格等形式公开相关信息,使群众更加直观地了解公开信息。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制度机制,加强依申请公开平台建设,畅通申请渠道,不断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质量,依法保障公众合理信息需求。全面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优化办理流程,推动线上“一网通办”,全年通过网络平台办理政务服务事项357件。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培训力度,全年共培训人员31人次,有效提高了各处室(单位)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水平。

  (四)着力加强平台建设

  充分发挥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不断提高厅门户网站集约化建设水平,对厅门户网站进行全面升级改版,完善厅门户网站信息索引、办事服务、办公OA等相关功能,优化网站架构和各模块设计,按要求完成政府门户网站IPv6改造,努力打造内容更加全面、信息更加及时、功能更加完善的政府网站,全年厅门户网站总访问量1312036次。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三统一”要求,进一步规范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确保公开方式更加统一规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全部公开到位。做优做强省教育厅政务新媒体,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厅门户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积极传播青海教育好声音、正能量,“青海教育”微信公众号订阅人数12.7万余人,全年发布信息1176条;“青海省教育厅”新浪微博全年发布信息387条;“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订阅号订阅人数12.1万余人,全年发布信息150余条。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pic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pic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pic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虽然2020年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国家和我省的要求、与群众期待还有不小差距,信息公开、政策解读的形式还比较单一、覆盖面还不够广泛,“互联网+政务服务”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厅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建设运营水平还需进一步加强。

  2021年,我厅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完善制度措施,落实工作举措,优化平台设置,加强业务培训,及时更新发布主动公开信息,不断提高政府公开信息的质量水平,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水平、上层次。

  本报告涉及信息统计数据的统计期限为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本年度报告的电子版可以在青海省教育厅门户网站(http://jyt.qinghai.gov.cn/gk/xzzx/)下载。如对本年度报告有疑问,请联系青海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电话:0971-6330957。


2021 年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1年以来,果洛州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要求,认真修正、更新《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专栏》,全面梳理各类信息,规范化、系统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并及时公开发布。 

(一)主动公开信息情况。充分发挥教育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以会议、决策、政策性文件等为重点内容,切实做到主动公开。自9月26日开通果洛州教育局门户网站公开各类事项、教育动态、党建工作等余71条,其中:动态新闻10条,教育动态23条,党建工作11条,通知、公告、公示19条,人事科公示2条,资助办1条,招办1条,教师发展中心4条,通过果洛州教育局门户网站留言平台回复了5条留言并解决了教育相关的问题。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新《条例》和《果洛州教育局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规范了依申请办理的规范化流程,完善了依申请办理机制,强化了依申请办理程序,加强了依申请档案资料管理。

(三)政府信息管理与平台建设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相关要求,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第一公开平台作用,加强各类信息公开的广度、深度、服务便利度,进一步推进政府门户网站内容规范化、标准化。

(四)制度建设及监督保障情况。按照新《条例》相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主动公开目录、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等相关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建设和组织保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根据州教育局门户网站政务公开内容,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人,有力落实有督有管的日常政务公开工作新机制。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11.png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22.png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33.png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信息公布不够及时、更新较慢,信息数量、质量有待提升。(二)改进措施。我州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工作举措,优化平台设置,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完善规范信息审核、发布、更新等流程,加强信息公开合法性、合规性审查,扩展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


请点击左面的主题

果洛州藏族自治州教育局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2021年度)

 

填报单位: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网站名称

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首页网址

http://jyj.guoluo.gov.cn

主办单位

果洛藏族自治州教育局

网站类型

□政府门户网站   部门网站   □专项网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

6326000012

ICP备案号

ICP17001641-22

公安机关备案号

青公网安备 63010402000092

独立用户访问总量(单位:个)


网站总访问量

(单位:次)


信息发布

(单位:条)

总数

71

概况类信息更新量

29

政务动态信息更新量

32

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量

10

专栏专题

(单位:个)

维护数量

0

新开设数量

0

解读回应

解读信息发布

总数

(单位:条)

0

解读材料数量

(单位:条)

0

解读产品数量

(单位:个)

0

媒体评论文章数量

(单位:篇)

0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

重大舆情数量(单位:次)

0

办事服务

是否发布服务事项目录

是   □否

注册用户数

(单位:个)

0

政务服务事项数量

(单位:项)

0

可全程在线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数量(单位:项)

0

办件量

(单位:件)

总数

0

自然人办件量

0

法人办件量

0

互动交流

是否使用统一平台

是   □否

留言办理

收到留言数量

(单位:条)

4

办结留言数量

(单位:条)

4

平均办理时间

(单位:天)

0

公开答复数量

(单位:条)

0

征集调查

征集调查期数

(单位:期)

0

收到意见数量

(单位:条)

0

公布调查结果期数

(单位:期)

0

在线访谈

访谈期数

(单位:期)

0

网民留言数量

(单位:条)

0

答复网民提问数量

(单位:条)

0

是否提供智能问答

□是   ■否

安全防护

安全检测评估次数

(单位:次)

1

发现问题数量

(单位:个)

6

问题整改数量

(单位:个)

6

是否建立安全监测预警机制

■是   □否

是否开展应急演练

 是   ■否

是否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

■是   □否

移动新媒体

是否有移动新媒体

■是   □否

微博

名称

信息发布量

(单位:条)

0

关注量

(单位:个)

0

微信

名称

果洛教育

信息发布量

(单位:条)

529

订阅数

(单位:个)

68602

其他

0

创新发展

□搜索即服务   □多语言版本   ■无障碍浏览   □千人千网

□其他                        


申请须知1

  1.申请表中标*项为必填项。所有项不允许输入英文空格和特殊字符。

  2.申请表中联系电话为手机号,验证码发送到该手机号。

  3.一张申请表只能申请一件信息,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真实、准确地提供申请人的姓名、联系方式、有效证件等信息。

  4.申请表内容应真实有效,同时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表填写完毕并提交,如果全部信息符合规范,系统会提示申请提交成功。

  6.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回复情况可在“回复查询”页面通过手机号和验证码进行查询。

  7.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信息公开指南相关说明。

我已知悉,我要申请回复查询

                                                                                   011002000111_99545227.pdf

版权所有:果洛州教育局    地址:果洛州玛沁县大武镇甘德路38号    邮政编码:814000

网站运维:果洛州教育局

青ICP备17001641号

青公网安备63262102000016号